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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套房月銷逾4萬元 須報營業稅
2017年08月11日 04:10 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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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將空置房間出租,若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或符合一定要件者,無論是否合法,皆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近年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許多人看準商機將閒置空房出租,使「日租套房」興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若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可免辦稅籍登記。

但若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仍要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包括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而網路的普及化,也讓違法民宿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但國稅局表示,無論是否為合法登記,因稅務採核實課稅原則,因此只要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就必須報繳營業稅,未達門檻也須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所得。

該局提醒,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的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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