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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已於107年5月18日修法公布,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1. 申請面積(農業用地)不得小於1公頃。但申請面積全部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面積只要超過0.5公頃即可。

2. 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3.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4. 休閒農場如要設置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四項設施,在非山坡地範圍申請面積須達2公頃(休閒農業區內需達1公頃);山坡地範圍都市土地申請面積須達2公頃(休閒農業區內需達1公頃);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須達10公頃。

5. 休閒農場如要設置一、住宿設施。二、餐飲設施。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四項設施合計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百分之十五。

6. 休閒農場內的設施項目增加了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7. 休閒農場內設置露營設施之面積為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是本次修法的幾個重點,比原先預期還來的寬鬆至少這是好的消息!
如想了解詳細修法內容可連結以下網址自行查詢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270030001300-1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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